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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年3月22日 09: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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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上土匪兩字, 在法律上已有損亞拓的商譽(人格權)
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雖然最近小弟也有修商品給亞拓修理, 而最終仍因收費近乎購買新品而放棄, 有些不愉快,
但損壞可歸屬為人為操作不當, 所以當然就是自己負責.
建議同好還是要注意發文內容, 以免那天要跑警局及法院, 輸贏是一回事, 過程是滿煩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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