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大車 於 2009年4月18日 12:10 AM 發表 
mid-bird你私自公開他人資料這已經是明顯違法了!
大車大大說的對
那個新帳號 !!在網路上有這樣的行為已明顯觸法!
明顯~侵犯個人隱私
可以告發他!"侵犯個人隱私"
狀紙不會寫可以花個3000請律師寫~網路刑事警察一查抓到後就知道那位任兄是誰了!
等傳票一來就會有對方姓名與地址了~
ps:網路是公開的 那樣做等於公然侵犯到個人個資!!不相關人等於都成為見證人了~我先達應~有須要證人可以找我~我也住桃園~
[ 本帖最後由 lucky 於 2009年4月18日 07:43 AM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