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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TLABEL

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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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年4月18日 11:26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本帖最後由 LTLABEL 於 2009年4月18日 11:0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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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8日 12:01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1樓 mid-bird 的帖子

侵犯隱私耶
最下面那幾句好像有帶恐嚇ㄉ意味
我覺得好像可以告刑事付帶民事精神賠償

哇!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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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8日 01:46 PM | 顯示全部樓層
私自公佈個人隱私 ....................實在是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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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8日 10:48 PM | 顯示全部樓層
未經同意公開公佈個人個資實屬不對
但是其中奧妙就是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光靠一個IP就可慎終追遠
所以一句話討論歸討論盡量不要
粗言穢語.毀謗.渲染情色暴力及人身攻擊
網路上的言論看看就好不要認真認真就輸了
以上是小弟幾年在網路各討論區見到的真義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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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年4月18日 10:52 PM | 顯示全部樓層
都是新帳號在發言ㄋ

[ 本帖最後由 LTLABEL 於 2009年4月18日 11:0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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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8日 11:31 PM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又來湊熱鬧了

很多網路猴子以為自己會敲KEYBOARD留言,就以為懂電腦了
不懂網路禮儀,在網路上胡搞瞎搞,自己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像公佈LTLABEL的資料根本不違法,為什麼?
他自己PO在網路上的,人家只是找到他的資料,然後轉載而已
自己去GOOGLE搜尋LTLABEL,就會找到他的資料
SO,何罪之有?
MOBILE01的笨蛋,也是犯了這個錯誤

恩,,, 所以檢察官的名言,「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 本帖最後由 ROCC 於 2009年4月19日 01:2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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