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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NAVYBOY168937

今天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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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年4月28日 09:36 AM | 顯示全部樓層

無奈 ~

在風光明媚的公園水池悠遊play boat實在暢快,但會遇見啥鳥事導致遊興大減也屢見不鮮.

此竹科湖不是眾船友多次船聚共遊過多次 ?? 那個ㄆ力司是剛調值過來的"ㄚ兩" ? 我曾經過此湖邊 ,實在是"很安靜" ~蟲鳴鳥叫而已 .

之前北市之大湖公園不也是 ooxx 過, 有次在此我play "小維機動帆船" ,巧遇警消在此開兩艘30hp橡皮艇"演習"~根本就是在玩船嘛~那會有人抗議 ? 連一堆釣客也全部惦惦不會" ooxx" 說玩船客干擾釣魚.....

昨午一伙船友於龍潭大池 play , 池主楊杯杯與管區 ㄆ力士關係良好,那位條先生還插腰遠看偶門~摧落起.....重裝暴走之汽油船友都有消音器但說實在音量還是不小.不過池邊大馬路上往來之汽機車排氣聲也不小.

新竹到龍潭不遠來這吧 ~ 原本在一直二重疏洪道play之"加菲大大"也因二重釣客之多也來此表演"後空翻 側翻 前滾翻 .....特技" , 一堆觀眾也驚呼 ㄏ ㄡ ~ .好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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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年4月28日 11:15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那個地方沒公告禁玩遙控器具而你又沒製造污染及噪音的話, 不知他要以什麼條例告發.

"妨礙他人使用公共場所" 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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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 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 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
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
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
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第 6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
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
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
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 6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
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
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台幣六千元
以下罰鍰。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
、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
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
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第 7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
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7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第 7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第 81 條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8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
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8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
元以下罰鍰。
第 三 章 妨害公務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
、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第 9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
其他建築物者。
第 9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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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年4月28日 12:44 PM | 顯示全部樓層
軍購牽扯的層面太大了拉
玩模型的人口多頂多影響個輿論
輿論壓力是很大
不過當個父親也不會說每次兒子要吃糖就去買糖
女兒要洋娃娃就去買娃娃
如果都自製
那米國一定會GGYY說我們無視於某些協議
還有那個在亞洲當流氓連世界警察也拿他沒辦法的人也會施加壓力的
...

Sorry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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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年4月28日 01:50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ikekao 於 2008年4月28日 09:36 AM 發表
在風光明媚的公園水池悠遊play boat實在暢快,但會遇見啥鳥事導致遊興大減也屢見不鮮.

此竹科湖不是眾船友多次船聚共遊過多次 ?? 那個ㄆ力司是剛調值過來的"ㄚ兩" ? 我曾經過此湖邊 ,實在是"很安靜" ~蟲鳴鳥叫而已 ...

是阿..山不轉路轉..玩個模型不用受鳥氣..高興最重要..人多才好玩..既然新竹那有"丁丁條"到龍潭就好玩了..新竹不算遠..我都台北汐止下去了...
PS..感謝昨天mikekao大幫我救我鬥輸的工作船阿.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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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年4月28日 03:37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mikekao 於 2008年4月28日 09:36 發表
在風光明媚的公園水池悠遊play boat實在暢快,但會遇見啥鳥事導致遊興大減也屢見不鮮.

此竹科湖不是眾船友多次船聚共遊過多次 ?? 那個ㄆ力司是剛調值過來的"ㄚ兩" ? 我曾經過此湖邊 ,實在是"很安靜" ~蟲鳴鳥叫而已 ...

唉~小弟的代步工具只有1台歐都賣.載2艘船已經差不多了~到龍潭....可能路上要撿船檢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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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年4月28日 05:49 PM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個ㄆ力司當太久了!有點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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