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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去別的網站看看不二屋代理JR遙控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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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年7月2日 06:37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引述~~perry91 在GWS的論壇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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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5/20)我在台南X弘購置了JR MAX-66 ADT發射器一台,因近來天候不佳所以停飛一週,日前(6/22)見天候好轉卻發現遙控器無法開機,於是自行檢查並無其他因素造成故障(如電池、保險絲等),於是透過好友寄回不二屋進行維修,沒想到不二屋的回答是:『管你買多久!誰曉得你是怎麼弄壞的!一個月!也有人買一分鐘就壞了,你要是浸到水中,哪有不壞了道理!』『只要不是當場試機時故障,一律沒有保固!』『可能要送日本原廠修理,運費及維修費要自行負責!』,天啊!難道不二屋的生意那麼好!好到不用作保固!奉勸飛友不要再買不二屋的產品!壞掉要自己認栽!沒保固的!

因為我人在台東工作,而且要三週後才會回到台南,為此,我有向台南X弘反應,X弘表示我可以自行寄去不二屋維修,他會打電話至不二屋說明,我透過台東的朋友(也是模型店老闆,不過他只賣遙控車)幫我寄至不二屋(今天到台北),結果不二屋也沒找出問題,只丟了一堆屁話出來!推卸責任!

剛剛打電話(6/25)至不二屋,態度變好了(前前後後三家模型店老闆聯絡他們),但是根據維修員表示,這是遙控器本身的問題,是電源無法供應至CPU或軟體問題,所以要送回日本維修,並且堅持要顧客自行負擔運費!天啊!天理何在!簡直是毫無保固可言!相較於FUTABA的服務態度,JR的真的太差了!後經我的反映後,維修員會替我找另一名能維修的高手幫忙!但是!這也凸顯不二屋的技術不足!算了!下一台遙控器我將換FUTABA的FF9吧!

後來(6/25)不二屋又打電話給我的朋友(台東模型店老闆)抱怨說我連運費(台東-台北)都不願意付,我朋友說:不可能!他(指我!)不是那種人!不二屋又改口說:電子的東西,有誰在保固!我朋友又回他一句:騙肖ㄟ!騙人也不是這種騙法!
      結果!今天(6/26)不二屋一點消息也沒有(其實!早就心裡有數了!)所以我現在的做法是,天天打電話去『關心』,假如他們的回答令我非常的不爽!我會另請三家模型店老闆(台東、台南、台北)再向不二屋反應!然後每天將不二屋的惡形惡狀公布在二家模型網站上,讓其他飛友知道!直到不二屋改善為止!

PS:今天想一想與其這樣不如投靠F牌換FF9吧!於是今天就下訂單敗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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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年7月2日 06:39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引述~~不二屋在GWS討論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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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公司(不二屋企業)代理JR遙控器在台灣已達20餘年.風評好壞模型界自有評斷!JR產品在世界上也是到處好評!
當然雙葉公司也是很好的品牌!本公司負責人之為人不論在日本及台灣,好壞也是人盡皆知.尤其雙葉公司也是本公司負責人好友之一,我們不會去挑起廠牌之爭!因為我們只是一個代理,只要合法經營及盡應負之責任我們就感到心安理得!今遭此客戶莫名指稱!本公司已將其飛用過一個禮拜沒問題的MAX66遙控器並自己還拆換過了保險絲,這樣的產品竟然還一再打電話到公司來要求換新品!日本的答覆是:既然東西有不良的狀況,為何還能飛一個禮拜?等到3個星期後才說不能使用?本公司的處理方式:已用EMS空運到日本要求檢測!本公司並無此設備也無權代日本換新品給您!雖然聽您說您還是在當老師!希望您能了解!我們只是代理只是JR的一個窗口:您的問題經您的大肆宣傳,我們的處理會更加謹慎,就如您在E-MAIL所云還要向消基會投訴等等!所以我們的處理希望您滿意!在下星期一日本JR收到您使用過的MAX66,所有的狀況就會很明朗了!敬請安心,我們不是賺這種修理或服務費的公司!我們的代理還包還中國大陸呢!

                                                                                         不二屋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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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年7月4日 04:31 PM | 顯示全部樓層
話說這些進口商.現在是消費者的時代.新品一星期內壞了.因換新才對.產品因是永遠保固.大家說這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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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年2月27日 02:17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消費者這樣沒保障
建議以後愛用國貨>>>>愛用國貨>>>>愛用國貨
創造就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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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3月18日 01:00 AM | 顯示全部樓層
消保法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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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九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不二屋視同製造者,所以僅為代理商之由不成立)

二十條  (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未經消費者同意進行郵寄,消費者可不付郵資!)

第二十四條  (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不二屋無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只有原廠附的英文說明書)
第二十五條  (書面保證書應載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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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3月18日 01:30 AM | 顯示全部樓層
不錯的產品..差勁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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