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17年3月16日 04:49 PM
|
顯示全部樓層
>活動範圍不得超過四百呎< 這是距離還是高度?
相信立法者使用所謂"遙控無人機"一詞, 本來應是針對多旋翼空拍機而來,
立法初衷也只是想限制氾濫的空拍機不要在不該飛的地方飛, 避免對人民
生命財產或治安造成危害, 而非企圖消滅這個休閒活動或者空拍機相關產業才對......
很難相信自由過頭習慣了的台灣民眾會真的遵守這種被少數人牽著鼻子搞出來的法案,
如果泛指無人飛行載具(UAV)的話, 很多遙控飛機, 包括F3A等應該都在禁止之列了吧 !
屆時通通違法等於無法, 老飛友或許還記得警備總部時代所有頻率都不合法的遙控年代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