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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4年8月15日 1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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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你給我一堆號碼,我真不知道你的用意是什麼?報明牌給我嗎?
只是賣個東西而,東西是我的,我有權力決定要賣給誰,目前你也還是提不出證據
我提出的證明就是,沒~~~~~~~有收到錢,就算收到也不打算賣你,除非你能提出你確定匯款的證明,而我也確實有收到你的錢,你提供銀行帳號來,我退錢給你!!!
自己不照約定匯款,還嫌我態度差?!?!?
保留什麼法律追朔權???若是要走法律途徑,到時所有的金錢,時間損失將會由敗訴的那方負擔,我已備份我們的留言時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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