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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frank0520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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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年8月8日 09:39 PM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此次著作權訴訟所引發的種種討論與對立,本人僅在此致最深的歉意!

但是由於http://www.mobile01.com/newsdetail....730網站所提出被告的

單面說法及其後續回應,已經嚴重到影響本人的人格與形象;本來本人只想

循司法途徑單純解決這一侵權官司,孰知被告竟然利用此種方式,意圖轉移

視聽,所以本人需加以澄清。


第一點:

此事緣起由傅先生使用本人照片20張,本人於2006年01月04日,

向水上分局報案,水上派出所柳所長即聯絡http://www.mobile01.com

Mobile01網站希望儘速處理侵權案件,該站接電話人員表示站長不在無法接

聽電話,本人做完報案筆錄即離去,而後一切的偵辦動作全由警方負責,本

人一概不知,就在農曆年前接獲派出所通知,被告將到派出所說明,傅先生

說下班後馬上由父親陪同,抵達嘉義大約晚上十點左右,對於有無所謂夜間

偵訊的問題,我也不懂,只是此事間從報案至到案說明已經過20多天,其

中延遲原因是否該網站延遲提供被告資料,而通知的時間點在除夕前夕,實

非本人所能掌握。


第二點:

傅先生於四月份寄來一份《台北市內湖區調解委員會之聲請調解書》,收件

地址為水上派出所,並由所長轉交給本人,事前、事後亦無知會本人動作,

此舉令我產生諸多聯想,這也是種下讓我不願和解的原因之一。


第三點:

針對傅先生提出本人第一次開庭未出席,本人有請假,非傅先生文中所提不

重視此案件,故意不出席,有檢察署的文件為證,第二次開庭檢察官為免原

告不到,特別以證人身份傳訊,所以第二次開庭本人有出庭,情形正如傅先

生所說,但是本人需澄清一點,在未開庭前傅先生曾兩次打本人手機以求和

解,因為電話中傅先生的語氣、表達方式、比喻失當,致使本人不能苟同,

所以本人兩次都很不悅掛其電話,因為本人覺得他並沒有真正和解的誠意。

其中最重要一點就是文中錄音那一段用20萬買前科,實際狀況本人那時正

在嘉義鰲鼓濕地拍攝珍稀侯鳥,傅先生打電話過來,還是重複之前的表達方

式,本人實在不耐,因為本人曾詢問過律師,翻閱法條可處一至一百萬,傅

先生違法使用本人20張照片,法院判決、法官裁量會折半,所以開價50

萬,其中20萬乃是前段20萬買前科的由來,而開價20萬,是因為本人

針對傅先生此種態度,覺得需給他一點教訓,因為傅先生是工程師(有一定

社會地位及知識水準),本人國中畢業而已,大粗人一個,不能推說不知道

,而且態度又反覆,所以本人更堅決不朝和解方向,所以就詢問律師,律師

建議採取開高價模式,因為傅先生出不起這筆錢,也不可能以這個價錢和解

,並不是本人貪錢,至於錄音部分內容本人需加以說明,在該通電話聯繫時

,本人的前言後語也跟傅先生表示過,本人並不是為了錢打這場官司,無論

多少費用我會自己負責,也不要跟您拿一毛錢的,要的是法院給個公平的判

決,這段話相信傅先生也有錄到。

講20萬買前科,不是要威脅恐嚇你,只是想求個理字,法條對我而言實在

太難了,我也沒想過那麼多,我只是一個很單純的想法,前提也已表示過,

本人已不想和解,只想再給您一個討個公道而已!

這是個人不當的情緒發言,若有造成社會負面的影響在此深深的一鞠躬向社

會大眾致歉!


第四點:

針對傅先生的答辯狀我有必要說明一下:

 《(二)、原告陳先生之照片為新莊西盛飛行場之公開場合照片,現場也
有電視記者連線,並且據常理判斷應有不少民眾攜帶數位相機前往拍攝,
此照片並非獨一或取得有困難之照片,且此照片也並無特殊技巧或需特殊
器材才能拍攝之照片,與現場民眾拍攝之照片類似。》

這段話與本次案件的著作權訴訟無關,你就是使用他人原創的照片,與拍攝

難度、使用器材好壞、拍攝技巧無關。

與現場民眾拍攝之照片類似、、、、、那麼;當初你為什麼要用我的照片,

而不是他人照片或自己拍攝的照片,既然你說的這麼簡單的話。

 《(三)、原告陳先生另外興趣為生態鳥類攝影(或原告對本人所提及之林
英典判例也為鳥類生態攝影),又或者如風景攝影、人物寫真、獨特場合、
特殊題材等等,其獨一無二性或取得難易度非常高,需要等待相當久的時
間甚至需要忍受酷暑或者須跋山涉水才能照到一張一瞬間的照片,又或者
需照幾萬張才能取得一張之照片,其拍攝難度與本人所引用被告之照片相
差甚遠。》

本段的意思也是一樣〈阿三哥也有陳述過〉

本人拍攝航模及飛羽照片有六七年時間,當時本人的正著迷時,從南到北扛

著的攝影裝備,台北/台中/嘉義/高雄….四處跑,從早到晚全場跑抓鏡頭絕

不含糊,開車回到家又不休息馬上整理照片,因為很多人等著看照片,照片

整理好了之後,上傳到網站給與會人員,以最短的時間內就能讓參與者能看

到自己跟愛機的合照或現場的實際狀況,並且在隔幾天會寄出燒製好的光碟

片給與會的參與者。

也許你會問我拍一場可以賺多少錢?我可以告訴你我一毛錢都沒有收,還要

自掏腰包貼上來回的油錢/過路費/住宿費,還自己架站/攝影/管理,這叫相

差甚遠,你可以跟我一樣多年的奔走,再來說說看心得。

 《(四)、原告陳先生之照片,其內容之飛機並非陳先生所有,且有照片照
到飛機的操作者也非陳先生本人,陳先生是否有俏像權及原創性等爭議。》

依傅先生您的說法,幾乎所有攝影或繪畫活動都要停止了,因為未經同意都

侵犯肖像權及所有權了,我去拍攝時,意外出現在畫面中疾駛過去的摩托車

或車子,是否侵犯或要徵詢呢?依照您的說法目前所有的張貼上網路上的照

片幾乎百分之八十(我概估的),都是不合法的。而且傅先生好像誤解原創

性的意義喔。

 《(五)、著作權法中規定攝影著作受到保護,也有規定未經權利人同
意或授權不得重製,但審判實務上也認為著作的保護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
原創性,要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才算是有原創性(判決參照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字第 250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一0號第2段之三);當然原創性的程度標準難免流於主觀,
但審判實務上會以攝影者選擇該照片拍攝之距離、角度有何特殊難度之考
量為評斷。例如單純翻拍蒙娜麗莎的微笑,雖然相片是某人拍的,攝影著
作理應視為其創作,但若請求其著作權所有,因其"原創性"不足,在判定
上則需要多加考量。》

此段引訴法院條文,並舉單純翻拍蒙娜麗莎的微笑為例是不恰當的,飛機和

鳥類都是非靜止的物體,要拍攝的好跟巧,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的(相信攝影

過的人知道),所以拍攝難度並非如單純翻拍蒙娜麗莎的微笑的方式簡單,

當然原創性的問題是見仁見智,我覺的美,旁人未必覺的美,美這種東西是

主觀的,原創性也是,您說是嗎?



本人對此案件已於判決書到隔天申請再議,如果您覺得這樣做,利用目前呈

現的網路輿論一面倒的撻伐本人,開價70萬(20萬買前科)的方式,就

可以達到官司勝訴的目的,那我也沒辦法。

其他對於本人提出此次著作權訴訟所引發的網路討論、效應及針鋒相對的狀

況,本人實在不願意造成此種狀況,本人也不願意在挑起更大的論戰,傅先

生是年輕人只是溝通、表達方式不為本人所接受,並非罪大惡極,也勿需受

其他人的建議或慫恿,做出不明智的決定,即便本人也是,畢竟事件再演變

下去,受最大傷害者是我們兩位,不管誰輸誰贏,希望此事到此為止,對於

此次事件其他不理性的言語,或對本人不瞭解所衍生的討論及攻擊言語,本

人欣然接受不會予以計較,希望Mobile01的站長及傅先生大家坐下來談,給

此事件做個結束。

以上為本人對此案件的陳述說明,對於幾位深知法條的前輩提供註解,晚輩

受教了萬分的感激,希望大家別再為此案件爭辯,本人也不想再多做解釋與

答覆,目前案件還在司法審理當中,期盼司法單位能做出的判決。

祝大家∼∼∼順安∼∼∼


以下是傅先生盜用本人照片20張,其中有其他發表及回覆,我只擷取個人拍攝部分。

http://img.photobucket.com/albums/v355/chan99/bird-10/001.jpg
發表於 2006年8月9日 12:34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laneser 於 2006年8月8日 05:43 AM 發表
大家好,
也聽我一言,
傅先生是我家人, 當初他被通知盜圖時, 就已經是被告了...
他也懇求過陳先生, 但陳先生說傅先生小看他了, 所以堅持要告.

如果  mobile 01 站長真的拖一個月還不通知傅先生, 也不砍文章 ...



既然都表示誠意和解了,我建議的方式,樺仔也在考慮中.對雙方都不會造成任何負面影響.
周日我會上苗栗,趁這機會雙方坐下來聊聊,我請雙方喝個茶.讓事情圓滿結束.

我只在這個版面出現,mobil 01和其他網站我不會去插話.真的有心的話,我等你消息喔.
發表於 2006年8月9日 01:20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m2fhc 於 2006年8月8日 11:47 PM 發表
介紹一下您的律師吧!
我們公司的東西小從網站產品照片大到產品甚至公司名稱,全被阿六仔及本土有心人士「不小心」、「無惡意」,未經告知即公開使用、仿製販售,經本公司相關主管聯繫,至今一年半載未見改善,唉 ...

如果沒記錯的話∼"偵查不公開是保護偵訊中的被告人"∼

況且這次事情是被告自己在網路發起主題∼發布時間 :2006-08-04 14:53∼並且還在公開場合"公佈告訴人真實姓名"
http://www.mobile01.com/newsdetail.php?id=2730


繫鈴人亦是解鈴人∼往後和解與否還是得靠被告自律了∼!!
發表於 2006年8月9日 03:21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尊重是基本的素養, 不知道是誰拍攝的所以轉貼不是藉口, 不是自己拍攝的應該可以確定. 我用過樺哥的照片多次, 只要先e-mail提出要求, 事後在刊出時不要忘了他的貢獻, 表示對他的尊重, 都不會有問題. 許多網站的言論把樺哥妖魔化並不公平.

這裡是我post過我在NSRCA會訊K-Factor發表的文章, 照片就是徵得樺哥同意後使用, 還一篇是引用曾醫生的照片, 同樣也是經徵得曾醫生同意後使用. 注意引用他人照片時的格式.

http://home.comcast.net/~lsjpeng/pix/FlameOut1.jpg
http://home.comcast.net/~lsjpeng/pix/PatternFlightTaiwan.jpg
發表於 2006年8月9日 08:14 AM | 顯示全部樓層
講到被轉載引用, 我的網頁被許多網站轉載, 這是我的原圖網頁:
http://www.geocities.com/lsj_peng/pattern/3dpattern.htm
http://www.geocities.com/lsj_peng/pattern/basicaerobatics.htm

即使已註明"歡迎同好聯結或轉載本網頁作非營利用途, 但請註明出處", 但真正有列出原著者的屈指可數, 用Google search打進"3D特技飛行"就有一票. 有些是原圖引用, 有些則把繁體字改為簡體, 看到了會爽嗎? 其實我要求的不多, 只是最起碼的尊重. 相信樺哥要求的也是這一點.

希望這件事能很快落幕, 尊重著作權, 我們也有繼續傳承經驗的動力.
發表於 2006年8月9日 10:42 AM | 顯示全部樓層
看起來這又是法理情跟情理法的磨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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