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
身為關係人,我就說明一下吧.....
我在13樓會貼出台中市公園管理條例,就是因為從第1~19款都沒有禁止RC,而我們一直一直被保全給驅離,要求我們離開,我們也表示公園本來就是供市民使用,而且條例中並無禁止,為何要求市民離開公園?警察來也說條例中沒禁止就無法可管.....
就這樣,有一天,船友發現公園中大理石桌上貼了一張公告,公管科以第20款經由主管機關禁止之事項裡修改了內容,內容如下:

公管科將內容修正在第20款裡,我在法制局查完所有相關法令後,認為這款根本就是帝王條款,也就是說,公管科想怎樣就能怎樣....
小弟到處陳情,也攥寫陳情書到市政府,收到的公管科回函都是一樣的....,就說豐樂水池只供欣賞,沒有開放....
也說有1位民眾向公管科檢舉,說有人玩船去追撞野鴨,我也反駁,有人檢舉後你們不該去調查事件的真偽,只憑一個檢舉電話就禁止?
據我們調查,池內生物經公管科某人表示,這些都是民眾放養,這一開始就是違法的,他們不處理,卻用我們去撞到生物來禁止我們,這道理在那????
大家再想想,一般民眾發現有問題,第一個通知誰?市政府?建設局?公管科???
一般不就是打電話報警嗎?誰會第一個想到去公管科檢舉,我懷疑這是捏造的....
以上,就是我們遇到事情的始末,因為陳情無效,我們不得不訴請媒體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