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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年8月20日 12: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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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你可以按鈴控告了! = =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唷!(匯款事項,非買賣)
其有意部分,我想通聯記錄可以証明.....
至於買賣部分,我想民法雙方合意,口頭答覆,"效力未定"唷!
需至其完成交貨與付款才成,所以目前"效力未定"...... @@
上面大大說的對,留給你兒子玩就好,沒有兒子也沒關係,
鄰居總該有,就當是促進鄰居間的交儀算了... @@
大家就當學個經驗吧! >"<
至逾放人鴿子這點,是不是應該先說一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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