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diver543 於 2011年5月4日 02:51 AM 發表 
其實有很多飛友的心態是,獨善其身.心想我只是小小的飛,存著僥倖的心態,有自信不會傷到人,省小錢而不想加入保險,對於航模成立更是事不關己,.......
其實加入航模,加入保險,對自己,對家人,甚至是對無辜的路人,都是一份 ... 不好意思 提醒一下 並不是各縣市要收30各會員 是這30各會員要有七各縣市籍 才對喔
以下是內政部社會司的組織章程 提供給你們參考: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 本帖最後由 老葉仔 於 2011年5月4日 03:50 AM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