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人真善良,說說好話大家就摸摸他的頭說:知錯就好。
這個故事我只學到,千萬不要用真名做ID、要就騙大條一點、下次再找漏洞就好,反正大家都會原諒我。
事實上,法律並不是單單拿來驅使犯罪人"認錯"來求大家原諒用的,今天大家摸摸他的頭,說聲永不再犯?
那麼還要有法院作為何用?
簡單的引文:
一、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
二、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雖然我不是當事者,沒說話的份,但若是我是受害者我一定會堅持提告,至少南北奔波讓他跑個半年再看看
祝大家新年快樂
PS:姑息養奸....不行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