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台南劉 於 2010-4-14 21:29 發表 
請問現在考照(駕訓班)要繳多少?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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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訓班: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
甲
提供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茲為
汽車駕駛訓練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
學
員:
乙
接受
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駕駛訓練班別:大型重型機車駕駛班
第
二
條:選定使用教練車類型:□大型重型機車
第
三
條:乙方參加第
期□上午班□下午班□夜間班訓練自
年
月
日開訓,至
年
月
日止。
第
四
條:乙方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合格之駕駛執照登記書,應於開訓日期前繳交甲方審查。
第
五
條:每期訓練費用:(一)訓練費5﹐600元整(含材料費)。
(二)代辦費325元整(含考照報名費125元及駕駛執照費200元)
乙方應於報名時一次繳清,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各款費用逾期未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
六
條:甲方應確實依照交通部訂頒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學、術科項目及時數實施訓練,其應授課目及教學時數如附件。(本契約書背面)
第
七
條:乙方應按照甲方排定課程時間,自選時段準時到課,並應於考照前完成訓練,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未依規定時間上課者,視同放棄。但依甲方規定調課者,不在此限。乙方學科或術科之場地駕駛或道路駕駛缺課時數達應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甲方不予列入該期駕駛訓練之結業名冊,亦不負責安排參加公路監理機關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
第
八
條:訓練期間,乙方之駕駛教練由甲方指定為原則,甲方因管理或調配需要,應事先通知乙方後更換之。如乙方要求更換駕駛教練者,甲方應視情況更換之,不得另收費用。經乙方選定使用之教練車類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如因教練車之車況不佳致影響,經乙方反映,甲方應更換同類型之其他教練車。
第
九
條:乙方於甲方訓練場內上課、實習駕駛,發生事故或肇事者,由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因乙方未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令行車,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者,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第
十
條:甲方之道路駕駛教練車應投保汽車責任險。於駕駛訓練期間,甲方應以自己費用為乙方投保意外險,其保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壹佰萬元。
第 十一 條:乙方於上課時間應自行保管其自備之交通工具及財務,甲方不負保管或失竊賠償責任。
第 十二 條:乙方繳費後如因病、出國、服役或其他正當理由終止契約,甲方應依下列情況退費:
ㄧ、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訓練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訓練費半數,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二、尚未支應之代辦費應全額退費。
乙方因未能通過體格檢查、體能測驗時,其所繳交之費用,甲方應全額退還。
甲方應返還之金額,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一星期內返還。
第 十三 條:終止契約
(一)甲方為提供有利的學習環境,達成教育之功能。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繼續上課並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1.乙方於全期內無故缺席,曠課超過全期應訓練上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2.甲方有打架、竊盜、羞辱師長或其他違法行為經甲方查明屬實及召開獎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三次者。
3.乙方經查有吸毒行為者。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甲方退費。
1.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甲方應依乙方已繳金額費用加30%退還乙方。
2.教室經政府單位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還費用予乙方。
(三)乙方發生第一項違規情事時,甲方應於每次違規處分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第 十四 條:乙方完成該期駕駛訓練並列入結業名冊後,未能通過該期駕駛訓練班經公路監理機關派員舉辦之駕駛執照考試時:甲方願意繼續提供乙方駕駛訓練(限場地駕駛),訓練時數乙方依需要自行決定,訓練費用每小時200元,併次期補考,再次參加駕照考驗代辦費125元(含缺考者)。
第 十五 條:甲方應將乙方參加汽車駕駛訓練及駕駛執照考驗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於簽訂本契約時告知乙方。
第 十六 條: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甲方違反前項規定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十七 條:甲方之學員申訴專線為049-2351429。
第 十八 條: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約定。
第 十九 條:甲乙雙方簽訂之本訓練契約條款如較交通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而對乙方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 二十 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甲方: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
負責人代表:劉
英
標
地址:南投市光明1路300號
連絡電話:049-2339171轉881或882
乙方:
住址:
身份證字號:
連絡電話:
中
國
民
國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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