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05年2月8日 05:12 PM
|
顯示全部樓層
過年放爆竹 當心觸法 94-02-08
記者( 李文輝�北縣報導)
今年放爆竹煙火要小心觸法挨罰!「台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通過後,碰到第一個過年,由於縣府沒有依法公告可以在半夜放炮,如果跨年放得太過分,最高可以處罰十五萬元。
消防局指出,去年八月九日縣議 通過的「台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 一、每天六時前及晚間十時後,禁止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的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經縣府公告後,得不受此限制。
二、學校、圖書館、醫院、養護中心、捷運車站、碼頭及其他經縣府公告之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三、特殊民俗活動燃放爆竹煙火的申請人,應在施放前五日檢具活動目的、時間、地點、爆竹煙火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向縣府申請許\可,由縣府相關單位審核後,發給許\可文件後,才可以施放。違反以上規定者,可處罰鍰三萬到十五萬元。
消防局表示,今年是自治條例通過後的第一次春節,由於沒有公告年節可以施放的時間,原則上十點以後都不准放炮,但將採重點取締。也就是在時間上,如果半夜施放,將視民眾檢舉狀況,先勸導再處罰,但法定的禁止施放地點,無論白天晚上,都會加強取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