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高雄蓮池潭2~就是不認輸之~最後決戰帖
遙控休閒發展協會 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遙控休閒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主要提倡遙控模型正當休閒活動,發展有益身心之戶外活動而創立。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廣正當休閒活動為主
二、 可疏解現代人生活壓力
三、 訓練專業人才為國爭光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條件
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興趣參與者並擁有遙控模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3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
選出後補理事1人、後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
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综理會務,對外代
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是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1年,連選得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
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受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一人,顧
問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分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
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
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受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一人,顧
問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分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
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
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
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會員入費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百元
二、 常年會費: 新台幣二百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其它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
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
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
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ㄧ並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申 請 組 織 高 雄 市 人 民 團 體 須 知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編印 95年3月
一、 申請組織高雄市人民團體請檢具團體申請書、發起人(個人)名冊、章程草案各一式3份,及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影印本請依序浮貼(格式、範例如附件),與其他必要文件,裝訂整齊(每份裝訂順序為申請書、發起人名冊、身分證影本、章程草案),逕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審查。
二、 申請組織社會團體發起人應有30人以上年滿20歲,設藉本市或工作於本市(另附工作地證明)並分布於4個行政區以上。
三、 申請組織高雄市職業團體請另使用發起人(團體)名冊與繳送發起人公司或行號之登記證照及相關證照影本各乙份(職業團體章程另有規範,請逕洽社會局)。
四、 申請人應俟社會局函復准予組織後再進行籌備工作(包括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成立大會等事項)。
五、 申請團體免繳規費,有關申請書及名冊需要份數請自行依格式影印使用,或逕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網址:【www.kcg.gov.tw∼socbu】服務項目--申請表件下載專區中抓取資料,填寫時請再詳閱申請書附註之說明。
六、 章程草案請依照範例以中文橫式條文打印。
七、 申請團體所報表件不予發還,請申請人自行留底。
八、 電話查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第一科,電話:3373372或3368333轉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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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回覆如下:
來文者:陳先生Email:s91401102@rctw.com.tw來文日期 2006-07-24 案件編號 2006-07-24 -65926承辦人 高國泰 承辦人電話 5883242-211 案件類別 工商、觀光、建設管理類-風景區管理 您的來信內容 市長 您好
我們是一群熱愛遙控船模型的市民,7/23於高雄左營蓮池聚會,正玩的開心時就忽然來了兩位風景區管理處(一位穿警察制服)的人出面制止,對我們說我們玩遙控船是不合法的,而且有人去抗議我們玩搖控船,我們心想蓮池潭是一個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公共區域,怎麼會有這種規定,有立牌說禁止釣魚但還是去釣魚的人你不抓,卻來對我們赫令制止,我當面就問那兩位仁兄,請問有那一條法令是禁止我們玩遙控船的公文請出示出來,若有那我們馬上離開,但他拿不出來,就說我們在這裡玩就是不行,若還不聽要扣我們的船,我們覺得這樣的管理應該是出了問題,應該要好好的要求跟眚思,這已經剝奪市民的權利,我覺得開始對高雄失望了,上層永遠不知道屬下這種做為,而破壞了人民對政府機關的期待與信心,希望市長您能出面主持公道,能讓我們有屬於自己的活動空間,這是小小市民的期待!我們的處理結果 陳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您95年7月24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收悉,市長非常重視,經交本所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有關您於蓮池潭使用遙控模型船被取締乙節,雖然模型船於「高雄市水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尚無規範,薇 櫃團體十多輛模型船活動,並未向水域管理單位高雄市景區管理所申請,且產生噪音與污染亦是事實,本所基於職責維護蓮池潭景觀、水質、及水上活動等,尚請配合辦理。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蓮潭站承辦人高國泰電話5883242-211聯繫,我們同仁將會再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所長楊添豋敬上
[ 本帖最後由 s91401102 於 2006年7月28日 12:19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