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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請勿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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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7日 10:52 AM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在網路上以不實言論誹謗、侮辱之行為已觸法: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文:「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於網路遊戲中侮辱,亦屬公然侮辱。
又刑法第310條第一、二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網路遊戲係以「文字」散布,故應構成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另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綜上,帶頭者之行為已處法,你可蒐集相關證據,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2、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帶頭者上開犯行,已造成妳名譽受損,侵害您的人格權您你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等)。
3.建議您向警察單位提起誹謗及妨害信用罪的告訴,警察單位(尤其是電信警察)會依據IP位址查明散播者為誰,您再依法主張權利吧。

告誹謗罪的刑事訴訟的流程 :

一、向法院提出告訴:
  你可以自己寫狀紙也可以花錢請律師寫(司法院有標準的狀  紙格式,要寫清楚你要告什麼,理由何在,要求對方什麼賠什麼)

二、偵察及起訴:
  法院會對案件偵察,確定有罪後起訴  

三、地方法院審理案件:
  二方至法院開庭,法院以雙方提出的書面及口頭證据進行審理。

四、言詞辯論:
  二方均可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進行辯護(也可請律師代為辯護)

五、法官判決:
  法官於二個星期內做出判決。

六、如對判決不服應即上訴,若超過二十天未提出上訴即判決確定。

此為第一審,如對法官第二次判決再不服,還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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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alvin0104 於 2009年4月17日 10:5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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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7日 11:53 AM | 顯示全部樓層
不一定罵人就有罪喔!(若是事實對社會大眾有利!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例!~這有一大票人!一起罵呢!(有上新聞喔)
http://www.rctw.net/thread-873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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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年4月17日 12:00 PM | 顯示全部樓層
義憤殺人罪的的成立要件限於:1.當場、2.基於義憤、3.有殺人的行為



就第三點而言、只要客觀世界上出現了一個人被他人殺死的事實就該當,

原則上並不會出現難以判斷的困難。



但是就第一點:當場與第二點:基於義憤,

其實如果只看法院實務對於這些概念的解釋,

譬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72號判決:

所稱「當場 」,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始足當之。

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



還是蠻難理解的。

列出相關的實務見解:



案例一:清理門戶案

判例字號: 29年上字第947號

要旨:因族婦與人通姦,事前計議約集多人持械前往將姦夫姦婦殺死,無當場激於義憤可言。



案例二:激情追殺案

判例字號:33年上字第1732號

要旨: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衹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案例三:活埋報仇案

判例字號:29年上字第1566號

要旨:上訴人因兒媳某氏將其子打死,趕回看視見子之慘狀,不勝痛憤,欲置某氏於死地,遂將其納入棺中,擬予活理未遂,雖屬出於一時之憤激,究與當場之情形不符,自難以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罪論處。



案例四:私吞價款案

判例字號:28年上字第2564號

要旨: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非衹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始能適用。被害人擅賣眾地吞價不分,固非正當,然此不過處分共有物之不當,尚非使共有人受有不堪容忍之刺激,自無激於義憤之可言。且賣地之事已成過去,尤與當場之意義不符。上訴人將其殺害,自應依通常殺人罪處斷。



案例五:談判破裂案

裁判字號: 82年度台上字第4809號

要旨: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必被害人之不正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始能適用。上訴人係與被害人談判上訴人之妻以前與被害人之間有染之曖昧關係發生衝突,核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不符,自應依通常殺人罪處斷。



一、這算當場嗎?

在案例一、清理門戶案中,

因為是事前謀議、糾集眾人來執行族規,

所以不算是「當場撞見」姦情「而殺人」,

同樣的道理、活埋報仇案中,

也是因為事前已經知悉兒子被媳婦殺死之事,

事後才計畫要活埋媳婦來報仇,

也不算是「當場」。

案例四的價款私吞案、相同也是事後對於私吞價款之事不滿而殺人者,

亦非「當場」!



而案例二中的激情追殺案就是撞見姦夫淫婦的苟且之事,

一路追逐後殺死之,

這就算是「當場」!

而不限於撞見姦情的同一地點。



二、什麼叫義憤:



在前面的清理門戶案(案例一)、激情追殺案(案例二)都是認為知悉姦情的情事,

算是屬於使人「義憤」之不義行為,

活埋報仇案(案例三)中為子報仇也算是「義憤」,



但是案例四的私吞價款案中擅自出賣共有物並獨自收取價款的情事,

與案例五談判破裂案中與姦夫因破裂而殺之,

都不算是義憤。







我國還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問題,

究竟這個時候是要算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或是算刑法第273條的義憤殺人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呢?







——————————————————



刑法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3 條 (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本帖最後由 alvin0104 於 2009年4月17日 12:3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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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7日 12:10 PM | 顯示全部樓層
記得臺灣曾經有一案例!

原住民家遇搶!原住民奪下搶匪刀械並追砍對方!

後來好像被判蠻重的罪(多重就不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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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年4月17日 12:25 PM | 顯示全部樓層
刑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防為過當,依以往判例,可歸為:勿以砲擊鳥,符合比例原則,基本上均不構成防衛過當.





自衛殺人,是否可判無罪,仍須是當時狀況而定,例如持刀搶劫之歹徒,被害人情急之下使用防狼噴霧劑噴像歹徒,後又趁歹徒暫時失去行動力時奪刀反砍以致歹徒受傷而死,其已形成構成防衛過當,但依法又可免除其刑



但這另牽扯到有過失/無過失/應注意/未注意等問題



一切,仍須是現實狀況裁判之



但就以往案例來說



多半多是阻卻違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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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4月17日 02:03 PM | 顯示全部樓層
防衛或自衛殺人還是會由法院法官自由心證判罪!

例!
1.當自宅內與搶匪搏鬥搶奪搶匪手上刀械反砍殺搶匪時
2.搶匪奪門而出!而屋主又隨後面追砍!

1所發生可能無罪或較輕的罪(正當防衛)
2.所發生的!可能就被判定有罪!或較重的罪("追砍"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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