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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場核准與否v.s.法律責任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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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3月25日 12:33 AM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般人會直覺以為不管使用的飛場核准與否,反正出了事都是違法,一樣都要負民刑事責任。
邏輯似乎沒錯,但所違反的法律及所須負的責任輕重是不同的。
在核准的場地,從事核准範圍內的活動,發生事故時的法律問題:
於能證明已盡相當的注意義務情形下,其法律責任:
例如:機主已確認無人在跑道上而開大車起飛,此時有人明知跑道係危險區域,仍不顧安危,突然衝進跑道,機主在飛機煞停或轉向不及情形下撞傷人。
此例因係在核准,且有完善安全規劃的場地內,從事範圍內的活動,則須負的責任將限縮在過失責任範圍內,即使致人重傷,亦須被害人告訴乃論。
如能證明已盡注意義務,在刑事法庭上,有機會主張信賴保護主義,減輕或免除過失刑責。
而民事責任部分,可藉由證明無過失,或對所從事活動之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防止,而減輕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還可將高額賠償風險,及煩雜的民事官司,交由保險公司一起承擔。
相對的,未經核准的場地,則較無立場主張上述權利為自己免責。
還要另背負違反飛航空域、無線電、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之罪名。
理由:明知活動具潛在危險,且違反相關法規命令,則於未核准前之活動是故意違法行為。
事故所生之民刑事責任,非但較無立場主張無過失免責,且有可能須負較重之民刑事上的故意責任(視承審法官見解),甚至再加一條刑法公共危險罪。
當然值得注意的,如果遙控飛機照目前所能找到的法規定義,無法排除類推於民用航空法所定義的航空器、飛機、直昇機,以該法對失事損賠的精神,則無論飛場是否核准,發生意外都要擔負無過失責任。事情將更形複雜。
將來有時間可以關心一下白馬飛場意外的終決情形。
摘附:
民法第184條:
民事賠償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191之3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用航空法第2條: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五、飛行場:指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
二十四、飛機:指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空氣動力反作用於航空器之表面。
二十五、直昇機:指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由一個或數個垂直軸動力旋翼所產生之空 氣反作用力。
同法第89條: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小弟孤陋寡學,疏誤尚請見諒,殷祈各方賢達,不吝提供卓見,共思長久未來,造福廣大飛友!

[ 本帖最後由 tschch2000 於 2009年3月31日 07:1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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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年3月25日 12:46 AM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專業知識分享~~
發表於 2009年3月25日 12:50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樓 tschch2000 的帖子

感謝專業知識的查詢與分享!
發表於 2009年3月25日 07:16 AM | 顯示全部樓層
感恩!但是 怎麼會想起這個主題?是否有人....
發表於 2009年3月25日 10:27 AM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
發表於 2009年3月25日 11:14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在沒合法場所與保險理賠保障之下!!

個人選擇........盡量........飛小隻的飛機.........將可能之意外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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