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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中華民國航空模型協會
給中華民國航空模型協會(簡稱航模)幾個建言:
1.財報透明化:最近上航模的網站資料都是舊的也沒有公佈歷屆活動財報狀況,容易引人口舌
2.本人去年9月參加F3C檢定賽有發一張飛行運動執照但是上面沒有會員編號,希望航模能盡快建立如需資料請告知
3.關於10月份比賽費用有一疑問,本人去年9月檢定賽已繳入會費1200元,今年在參加比賽時是不是要以常年會費之個人會費收費800元
4.航模網站的章程寫著個人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去年參賽繳1200元,今年又變成1000元希望爾後能夠統一
以下轉貼航模的章程給大家參考
中華民國航空模型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本社團法人定名為中華民國航空模型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條 本會以推展航空模型運動,藉以提昇技術水準,增強國民航空知識與增進國際友誼為宗旨。
第 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 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航模型運動。
二、辦理參加國際性航空模型之比賽事項。
三、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各種航空模型之比賽事項。
四、接受政府委託選拔及組訓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航空模型之比賽事項。
五、國外各項航空模型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六、各項航空模型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與管理事項。
七、國際航空模型各項運動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八、編譯航空模型各項運動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義。
九、審訂航空模型運動競賽場地設施及器材用品管制事項。
十、宣導及推行飛行安全事項。
十一、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 五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
四、學生會員
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六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選及被選舉權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比賽〉。
四、被選派出國訪問、受訓、比賽。
五、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七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決權。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五、其他。
第 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年會費者。
二、會員大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于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于以撤銷會員資格。
三、以航空模型或器材為工具作非法之活動者。
四、會員得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提出。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亦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年度工作計劃執行之監察。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會員獎懲之審核。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之。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審核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之辭聘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卄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卄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卄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卄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放。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大重大事項。
第卄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掛號信函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卄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卄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入會費:
個人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團體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2•常年會費:
個人年費:新台幣捌佰元。
團體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3•學生會員:年費新台幣參佰元。
二、補助費
三、比賽活動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基金利息。
六、委託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卄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卄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但決算報告應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 卅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歸屬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卅四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本會章程於八十年十二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一年二月 日 台內社字第 八一○二九七四 號函准予備查,並於八十一年二月生效。
[ 本帖最後由 frank0520 於 2008年9月19日 01:45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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