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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發表政治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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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年4月19日 10:09 PM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一十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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