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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年8月16日 01: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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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innow 於 2016年8月16日 01:21 PM 編輯
我想就公家單位對於法條的解讀, 73條中的 "一定範圍內不需辦理變更"
必然會考量消防法規問題, 如果變更後的機車停車位有可能影響救災動線及搶救速度,
(甚至機車本身就是可能的起火或易燃物來源)
市府不可能同意"不需辦理變更" , 如果社區認為無消防及違法顧慮, 就依法申請吧.
而管委會的執行權限, 無法越過區權會議, 所以來年區權會決議如改變, 當然就需依法再次變更,
區權會議定訂之公約亦不能抵觸相關法律(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所以如果有區分所有權人(甚至是非住戶)不斷檢舉, 尤其是從公安消防角度提出,
貴社區還是會不斷被要求改善或處罰,
建議還是向主管機關詢問(例如公務局使用管理課)並依法申請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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