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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脫內褲讓對方手淫不算通姦>>無罪!!!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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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6:34 AM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polysaint 於 2014年5月6日 06:42 AM 編輯

NOWnews – 2014年5月4日 上午10:55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一名男子因與妻子感情失和,並懷疑妻子出軌和一名單車隊友有染,竟然仿效《CSI犯罪現場》的查案精神,將妻子的內褲以棉花棒採集DNA,果然驗出男方的DNA,因此怒告通姦。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這並無法證明兩人性器官有接合,因此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發現,邱姓男子和蘇姓女子結婚後,因為感情不睦,蘇女在2011年5月10日晚上,拿著手提袋要外出,丈夫發現裝有情趣內衣,蘇女稱說要到摩鐵放鬆,雙方一陣爭執,蘇女將物品丟在床上後出門。隔天蘇女回家後,邱男在洗衣籃內發現妻子的內褲沾有不明精液,懷疑她和單車同好黃男發生關係。
邱男隨即發現影集《CSI犯罪現場》的查案精神,採集到妻子內褲上的DNA送驗,並對2人提告通姦。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經比對DNA後,確認內褲上採集到的DNA和黃男吻合,檢方予以起訴。但法院開庭後,蘇女坦承原有想去摩鐵意念但最後沒去,只和黃男在河濱公園聊天。
她泣訴和丈夫吵架時,一時情緒激動有和黃男擁抱,也感受到對方起生理反應,但自己認為已婚且是基督徒,最後主動提議脫下內褲,讓黃男自行解決,之後對方解決後再交還給她,強調2人沒嘿咻。法官審理後比對雙方證詞並無出入,加上無證據證明2人有去摩鐵嘿咻,查無性器官接合,因此判決無罪


.....各位若是法官.....你怎麼判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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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年5月7日 09: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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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年5月7日 09: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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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分享^^!!給您5顆星^^!!  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8: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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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7:12 AM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思維是跟法官不一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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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年5月17日 10: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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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7:24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哈......哈拉真的能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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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年5月17日 10: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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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7:33 AM | 顯示全部樓層
誰能證明性器官有接合?法官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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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7:40 AM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此判決違返立法本意,更加助長社會歪風,公平正義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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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年5月17日 10: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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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年5月6日 08:04 AM | 顯示全部樓層
自古以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這類的恐龍法官屢見不鮮@@!!
實為社會之憂阿@@!!
感謝前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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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年5月17日 10: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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