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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年1月11日 05: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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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樓 裕安2323186 的帖子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2次為限。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14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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