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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特別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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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年12月27日 11:39 PM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特別條例草案

條  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處理義務役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金(下稱補償金)發放事宜,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對象)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曾服陸軍第一特種兵科常備兵役,並受臨時召集一年者為限。

前項人員已死亡者,補償金由其法定繼承人依序請領之。

第四條(補償金之範圍)

本條例所稱補償金,為前條第一項人員受召集服役一年之薪俸與同期同階志願役者之差額,並應加計利息及換算現值。

前項利息計算及現值換算辦法,由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五條(補償金之發給及處理方式)

經通知領取補償金者,應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領取;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之。

第六條(補償金來源)

本條例所需補償金,由國防部分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賠償金請領權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請領本條例所定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八條(補償金之發給)

補償金應一次發給之。

補償金相關發放作業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九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文章來自立法委員蔡同榮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trongchai/21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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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年12月28日 03:40 AM | 顯示全部樓層
被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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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年12月28日 02:40 PM | 顯示全部樓層
當時有 "同期同階志願役者"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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